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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创业政策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12 15:52:4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我校建设应用型大学的总体目标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建设,切实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我校创业教育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和管理,导师按照“自愿申请、公益服务”的原则参与;学校按照“动态聘任、专项支持”的原则管理;师生按照“依托项目、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对。

第三条 创业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聘任的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  根据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作要求,创业导师团队是实现高质量创业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我校创业导师的选聘的主要来源是校外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经验的高校教师、辅导员和教辅管理人员。具体分为以下来源范围:

1.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2.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3.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4.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六条  创业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和行为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第七条  校外导师符合基本条件即可申报,校内导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含申报当年,下同),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成果或奖励;

2.近五年来,担任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方面项目评审专家或社会兼职;

3.近五年来,指导学生参加河北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并已结题的,或主持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课题并已结题的,或撰写创新创业类论文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或者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并获奖的;

4.本人成功创业成立企业或者是企业联合创始人,且企业正常运转的。

第八条  创业导师选聘方式及聘期

1.选聘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

2.申请者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创业导师推荐表》(见附件);

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自荐、推荐的创业导师情况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校审定同意后,入选的创业导师将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网站公布,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5.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创业导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创业导师的义务

1.创业导师有义务参与校、院两级的创业项目遴选与评审工作;

2.创业导师应积极参与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

3.创业导师应热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4.创业导师应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5.创业导师有义务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以及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6.校外创业导师有义务向校内在编的创新创业课程教师和项目团队成员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7.创业导师有义务对创业项目(企业)进行评估,选择成功预期高的项目(企业),结合自身意愿为其提供金融投资推荐服务;

8. 创业导师有义务保守创业项目(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条  创业导师的权利

1.创业导师授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创业导师聘书;

2.受邀到学校讲授创新创业相关课程,开展创新创业沙龙、讲座,创业项目评审等活动,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

3.享有参与项目竞赛与路演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交流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4.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创业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并优先为其安排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第四章 创业导师考核

第十一条  受聘导师应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努力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违反(不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聘任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3.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学校形象的;

4.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新创业大学生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大学生所做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个人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开展相关活动,事前要向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创业导师推荐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创业导师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专业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资格

/技能等级


现任职务


固定电话


Email


手机


专家类别

□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类 □生物、医药类

□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类 □材料类

□电子信息(硬件) □电子信息(软件、网站)

□机械能源类 □服务咨询类    □其 他:

工作简历

及特长

(500800)

曾获奖项

(包括担任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相关职务情况,获得荣誉等)

创业箴言


创业服务项目和内容

请在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前打“√”号(可多选):

项目策划;市场分析;营销策划;技术创新;经营管理;

投资分析;企业理财;信贷融资;贷款担保;企业诊断;

质量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国际贸易;□就业政策;

□财政政策;□工商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法律咨询;

项目论证与评审;□其他(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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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名)

                  

                 年 月 日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审核意见







                  (代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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