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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磺酸337调查案的胜利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1 18:24:09 点击量:

 

牛磺酸337调查案的胜利

发布时间:2022-04-21 14:00:06

【导读】

2019年4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牛磺酸337调查案作出终裁,同意申请人撤诉,终止该案调查程序。至此,我国企业在牛磺酸337调查案应对中取得胜利。

【案情回顾】

企业在美遭遇“337调查”

2019年2月28日,应美国Vitaworks IP公司等申请人申请,ITC决定对牛磺酸产品及其生产工艺发起337调查。湖北远大生命科学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江阴华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涉案。申请人指控上述企业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如果该案应对不利,我国涉案牛磺酸产品将被排除出美国市场。

永安药业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牛磺酸生产企业之一,其在上市公告中披露,根据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牛磺酸出口美国的数量占总销售数量的比例约为22%,若ITC调查对公司作出不利的裁决,可能对公司业绩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美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目的是把竞争对手中国企业的产品排除出美国市场。此次调查涉及中国三家最大的牛磺酸生产企业,如果中国企业败诉,将对全球牛磺酸产业的竞争格局产生较大影响。

利用“百日程序”,快速取得胜利

三家被诉中国企业高度重视此次诉讼,团结一致,积极应诉,聘请了专业团队代理此次诉讼。三家企业的代理律师团队在接到诉状后,迅速帮助被申请人制定了合理有效的应诉战略,果断请求ITC启动“百日程序”(100-day proceeding),请求ITC在100天内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

相比起一般案件16至18个月的时长,百日程序可在约4个月内结案。这意味着美国企业要在短期内证明其专利产品在美国构成产业,把压力还给了美国企业。

2019年2月28日,ITC颁布立案通知,支持被申请人的“百日程序”请求,指定行政法官在立案之后100天之内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

2019年3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启动调查。应诉过程中,中国远大集团团队对美国企业在诉状中公开的专利数据进行还原,发现专利试验存在不可实施等嫌疑。中国企业通过律师向美国企业提出,对其提供证据勘验真伪。4天后,4月1日,美国企业宣布无条件撤诉,距离立案仅31天。

2019年4月10日,该案行政法官颁布该案初步裁决,同意申请人撤诉。4月26日,ITC作出终裁,决定不复审行政法官同意申请人撤诉的初步裁决。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仅耗时仅1个月,就取得了这场“337调查”的最终胜利。

337调查的“百日程序”

百日程序”是ITC提供的一种快速的证据开示、事实查明和裁决机制,旨在“337调查”程序中优先解决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专利是否有效等前置性问题。该程序始于ITC在2013年6月颁布试点计划,以检验提前审理337调查中决定案件成败的问题(dispositive issues)是否可以降低各方的诉讼成本以及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经过将近5年的试点之后,百日程序的试点计划于2018年正式纳入337调查的程序规则中。

根据百日程序相关制度的要求,ITC在337调查立案时可以就决定案件成败的问题要求行政法官在立案后的100天之内提前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在没有百日程序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裁定通常包含在行政法官的初裁中,此时离立案通常有一年左右。2013年至今,ITC在11起337调查中启动了百日程序,启动的大部分理由是申请人可能无法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的要求。

案件启示

在此次针对我国牛磺酸企业的“337调查”中,由于被诉企业灵活使用“百日程序”的规则,使调查中心落在申请人一侧的国内产业问题上,这不仅减轻了被诉企业在时间、精力和成本上的负担,还使得申请人的前期负担大大增加,为被诉企业赢得了宝贵的应诉主动权,并最终迫使申请人放弃诉讼。那么,企业该如何合理高效运用“百日程序”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积极应诉。在申请人发起“337调查”时,申请人通常期待被申请人不出庭,自动获得缺席裁决,或者希望被申请人败诉。因为申请人一旦胜诉,可能获得到的救济威力是巨大的,被申请人所有的产品将可能被排除出美国市场。因此,被诉企业不能坐以待毙,要敢于应诉,变被动为主动。

 (2)要采用合理、灵活的应诉策略。涉诉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对起诉状及案件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是否有启动“百日程序”的可能和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提出申请,并在ITC决定是否立案的一个月时间内积极应对,积极与ITC沟通。中国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已经启动的“百日程序”作为谈判筹码,达成有利的和解方案。

 (3)多家涉诉企业可考虑联合应诉。“百日程序”所涉及到的“决定性问题”通常更多地与申请人自身相关,是各家涉诉企业选择应诉后所要处理的共性问题,如国内产业、可专利性、专利所有权等。在一定程度上,“百日程序”的制度设计导致其与联合应诉模式具有契合性,各家企业应当团结一致,联合应诉降低应诉成本,提升应诉效果。

资料来源:

1.巧用“337百日程序” 中国企业化险为夷--知识产权--人民网 (people.com.cn)

2.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mofcom.gov.cn)

3. 31天在美国337调查应对中胜出,武汉药企牵头3家中国企业,守住约1亿美元药品市场_马一德 (sohu.com)

4. 美国ITC试点加速解决337调查争议:总体利好被诉中国企业|委员会|法官|初裁|立案|itc_手机网易网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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