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工作 · 教学公告 · 正文

教学公告

校教字〔2013〕47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0 16:45:35 点击量:

校教字〔2013〕47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3年8月26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完善实验教学管理体制,规范我校实验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实验中心(室)三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的总体工作,各院(系、部)负责所属本单位实验中心(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负责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及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实验教学严格执行培养方案所设置的教学任务,实验教学项目内容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第三条实验教学应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原则,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从而培养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实验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实验教学坚持理论与实验、课内与课外、教学与科研、实验与实践相结合和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实验项目类型、条件和学生需求,积极探讨实验教学模式和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实验教学,如理论实验结合式、研究探讨式、问题解决式等教学模式,各实验中心(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根据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和筹建模拟实验室,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创新空间和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实验教学。

第六条注重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重视实验过程的指导与管理,加强实验结果的考核与评测,进一步做好学生评价、教学督导和质量监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主要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及日常工作。负责审核全校实验教学计划、实验任务完成情况、低值易耗品的申购;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实验教学信息资料统计归档、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及登统、实验室调整方案的制定和有关制度建设等。

第八条院(系、部)负责专业培养方案中实验教学课程的设置、实验教学大纲修订与制定、实验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安排、负责审核实验教学计划、总结,组织论证实验中心(室)建设项目,审核上报相关材料和报表、负责督导检查实验教学运行及安全状况,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研讨等。

第九条实验中心(室)负责人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包括课程安排、实验室的调配、实验用品的准备等;负责实验教学环境建设与管理、实验条件的改善、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购、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安全保障、实验教学管理规程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制定、实验仪器药品的安全保存;负责对学生实验前必要的安全教育、基本操作和注意事项指导或培训等;负责起草上报相关信息材料;负责承担有关师生实验室开放、学生毕业设计、实习实训、学生科技创新和学科竞赛等课外所需实验及研究活动项目。

第三章 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十条各院(系、部)应指定一名领导,主要负责实验中心(室)的整体工作或兼任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室)及实验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培养方案中有关实验课程的设置,审核实验教学计划,申购仪器设备和易耗品;审核实验教学相关信息资料,组织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学科专业或实验类别,所属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可设一名实验室主任(含兼职)负责本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验教学经验和一定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负责安排落实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室建设和组织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申购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上报实验教学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和编制,配置合理的实验教学管理人员。新配备的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本专业业务知识,懂得实验教学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验教学的准备、仪器设备的维护、卫生与环境的清洁、实验用品的保存和保养、配合实验教师进行课前的准备、进行实验过程指导、实验教学资料存档、学生安全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应精通该课程的基础理论,对于新参加工作的指导教师,应经过观摩辅导本门实验课程一轮以上,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预做实验和试讲,并写出实验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独立进行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指导教师要深入研究实验课程标准和实验项目内容,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工作,加强学术、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水平。学习和掌握现代新科技和教育手段,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改革创新,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要严格执行学校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严于律己,不能擅离职守,不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任何事情。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事先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所需物品,并进行预做,以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指导实验应注意讲解细致清晰、示范操作规范标准,特别对有安全隐患易发生事故的实验内容和环节,教师应在学生实验前必须进行特别提醒和说明。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地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对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章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回重写,对抄袭他人实验报告或伪造实验数据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在实验过程中,时刻注意观察有无实验安全隐范,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遇重大事故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开放性实验、学生科技创新和学科竞赛等课外实验活动项目、实验设计方案的审核与实验指导等项工作。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生上实验课前应提前预习并写出预习报告,带齐实验课所需学习资料(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本、实验报告等),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进入实验室着装必须符合实验要求,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和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在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学生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仔细观察及时做好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整理好所用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用品,整理场地和实验台,清扫实验室卫生,关好水电,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自觉维护和保持实验室环境,对实验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教指导教师,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器件、工具损坏的应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但需补做实验,具体补做时间经任课教师与实验室协商后安排。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知识、兴趣、特长、爱好,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创新性实验活动。应先查阅资料设计实验步骤、方案和所需条件,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审核,与实验室预约。

第二十八条禁止携带食品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嬉戏打斗,严禁将实验室物品、试剂等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通过控制条件的操作过程,引起实验对象的某些变化,从观察这些现象的变化中获取新知识或验证知识的教学过程。

第三十条实验教学的目的重在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以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提高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方法进行探索新知识的能力。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科学素质。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设置要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理论课与实践课配置等教学需要,根据课程性质可与理论课配合设置也可独立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的培养目标要求,结合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减少重复优化结构,要按一定的比例合理设置验证性、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项目。

第三十二条实验教学课程要具有课程标准、指导书、教学计划、教案等课程资料。课程标准要符合所属科学体系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对课程的要求制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实验项目、具体内容、步骤和学时数,有针对性地选择或编写实验指导书,拟定好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设计。

第三十三条实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设实验的基本依据,实验中心(室)须按实验计划表所列实验、项目、内容和学时数开设实验,原则上基础性实验每组1人;专业技术性实验每组1~3人;设计与综合性实验可根据课程特点来确定。对仪器设备套数较少的实验项目,可合理分组平行循环进行。

第三十四条实验教学任课教师应于上学期末将实验教学计划交教务处、所在院(系、部)及实验室各一份。每次实验前师生均需做好实验准备,实验过程中教师巡回指导,学生要认真观察实验现象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实验结束后,学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教学管理人员要全程配合实验教师进行实验教学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考试(含考查)成绩不及格,须进行补考。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教学评价

第三十六条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应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将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态度、实验技能及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和考试/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纳入总分。

第三十七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主要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实验方法和综合实验能力;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核为主,将考试、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本门课总学时中所占的比重的情况,分别按10-30%的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三十八条缺课达实验课程计划学时1/3及其以上不得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规定收取实验材料费。

第四十条实验课考试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统录入,并将成绩单交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一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系统,并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学生认真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实验登记册》、《实验任务完成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仪器设备损坏登记》等各项表格。

第四十三条实验中心(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每学期结束,将实验教学计划、工作总结、部分实验报告(每班5-10份)等纸质资料整理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28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上一条:校教字〔2013〕49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院(系、部)教学工作量化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校教字〔2012〕47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验中心(室)安全管理规定

华人策略hrceluebbs - 华人策略研究论坛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 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06号 邮编:066004 联系电话:0335-801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