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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告

校教字〔2013〕51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0 16:53:06 点击量:

校教字〔2013〕51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3年8月26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专业建设的基础。为了加强课程建设,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完善课程体系,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推进教学改革和教育创新,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课程是为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而规定的教学科目,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反映了学校师资队伍、教学过程组织、教学条件及教学管理的综合水平,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学校定位与特色,在课程全面规划建设的基础上,以重点课程建设为依托,以精品课程(现更名为精品开放课程,包括精品视频公开课与精品资源共享课,以下统称为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进一步加强课程的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构建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培养模式、培养应用与创新人才的课程体系。

第三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基础性工作,学校根据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对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四条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1.课程建设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密切结合我校办学定位、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体系。

2.坚持系统建设与内涵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课程在培养环节中的位置和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加强课程本身的规范化建设。

3.坚持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成果与课程建设紧密结合,教学内容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充分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最大限度的发挥优秀教改成果在教学中的使用效益。

4.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原则,理论、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并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

5.坚持全面课程建设与重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是基础,大力加强重点课程建设,积极扶持精品课程建设,建立起既保障全面性又突出重点的课程建设机制。

6.坚持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共用、共同提高”的原则,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辐射作用。增强课程建设经费使用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7.遵循“以评促建,以优带建”的课程建设原则,坚持课程建设与课程管理、评价、奖罚相结合。

8.坚持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依据合格评估与水平选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二章、课程建设的类型、建设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课程建设的类型。课程建设分为一般性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三个层次。

1.一般性课程建设是指以完善课程教学基本规范为目标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全部课程都必须首先进行一般性课程建设,并在开课前达到合格标准,以保障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教学任务的完成和达到基本教学目标。

2.重点课程建设是指在一般性课程建设基础上,对课程所进行的以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教学条件建设为主要目标的课程建设工作。学校通过重点课程建设,促使该课程达到校内优秀水平。

3.精品课程建设是指在重点课程建设基础上,以建设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为目标的示范性课程建设工作,聚集优质的教育资源。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建设分为校、省、国家三级,逐级推荐申报。学校通过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带动其他课程建设,实现提高整体教学水平的目的。

第六条课程建设目标

1.一般性课程建设目标。一般性课程建设以“重基础、保合格”为目的。课程合格是开课的先决条件,相关院(系、部)须按照课程开设的一般要求,将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建成合格课程。

2.重点课程建设目标。重点课程建设是以“上水平、提质量、高效能”为建设目的,以优化课程资源、完善课程体系、提升课程教学质量为目标,重点课程应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专业与课程特色、展示现代教育教学水平和整合教学资源,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学习效果。

3.精品课程建设目标。精品课程建设以“促改革、创品牌、起示范”为目标,以教学改革成果转化、优化课程结构、整合优势教学资源、带动其他课程建设水平为主要任务。通过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实现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积极推进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搭建我校精品课网络平台,大力支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七条建设范围

1.一般性课程建设涵盖专业培养方案所需设置的全部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课程。

2.重点建设课程建设充分考虑专业分布和课程类型与类别,优先重点建设对于课程体系或课程群具有辐射和引领作用的具有代表性的课程。

3.精品课程建设要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建设为主,同时兼顾学科分布与课程类别,积极扶持能促进学校优势资源共享、对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起示范作用的课程。

第三章 课程建设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课程建设的内容

主要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文档、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与评价。

第九条课程建设要求

1.一般课程。有结构比较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课程负责人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完整的教学文件,教材选用国家正式出版的教材或自编教材,实践教学课程有相适应的教学指导书,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能够100%开出。实践教学活动能正常进行。恰当地运用各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进行教材与教学内容分析,确定教学模式,有教学研究计划。能较好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重点课程。除了一般课程要求之外,课程负责人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培养中青年教师的措施和良好的培养效果。具有健全的课程管理制度。有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教材选用优秀教材或自编的特色教材;实践教学条件有保障。能够进行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改革,成效显著。使用网络进行辅助教学和管理。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对在校学生免费开放。

3.精品课程。在重点课程要求的基础上,课程负责人由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和较强的课程管理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有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梯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健全,教学流程合理和较高的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丰富,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形成理论授课、实践教学为一体的完整的课程体系。开发综合性、创新性实验,能够实行开放教学。有系统的教材、辅助教材。有既规范又富有课程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及管理模式。网络平台建设完备,建立课程支撑网站,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全部上网,并能够及时更新,效果好,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能将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教学效果公认优秀。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课程建设申报条件

各类课程总体要求:拟申报的课程的主要内容符合所申报类型所要求的基本建设标准和要求,同时,申报课程学时数应不低于1学分所要求的最低学时数。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每学年至少承担一轮本课程的全过程教学。课程负责人近5年内无任何教学事故发生,专家、学生和同行的教学评价较高。同一门课程(课程名称相同、课程性质和类别相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级别的课程立项。

申请一般性课程,应在该课程被认定为合格课程前由主讲教师向院(系、部)提出建设申请。

申报重点课程,该课程需为合格课程且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组成员不少于3人,课程负责人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近2年学生评教成绩原则上须有不少于3次排名在本院(系、部)的前50%;课程组主要成员(前3名)近2年教学效果学生测评结果排名无后10%记录。

申报校级精品课程,该课程需为重点课程且建设1年以上。课程负责人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近2年学生评教成绩原则上须有不少于3次排名在本院(系、部)的前50%,其中至少有1次不低于本单位的前30%,课程组主要成员(前3名)近2年教学效果学生测评结果排名无后10%记录。

申报省或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应在校级精品课的基础上进行申报,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职称。

第十一条申报、评审与立项程序

一般性课程验收、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立项均采用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一般性课程的验收,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教学部推荐到院(系、部),经开课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课程汇报、学生座谈、资料审核等环节进行检查评审,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重点课程立项,需要经过课程组负责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院(系、部)评审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评审立项。

精品课程项目立项,需在完成重点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经院(系、部)初审,进行逐级申报、评选。所申报课程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确立为校级精品课。

从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评选。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一般性课程需提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合格课程评审申请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或讲义和院(系、部)验收情况报告。

2.重点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立项须准备或提交以下材料:

⑴ 申报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⑵ 在网站上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授课教案、课件、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课程试卷等教学文档材料。5分钟课程说明录像,至少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不少于该课程1/5或20学时的现场教学录像;

⑶ 准备ppt汇报材料;

⑷ 课程自评打分表一份。

3.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申报,参照河北省和国家教育部有关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课程建设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三条一般课程建设合格评审安排在首次开课前的上一学期末;重点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申报立项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

第十四条建设周期与时限

1.一般课程建设成合格课程一般不超过1年。评审为不合格的课程必须继续整改建设,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2.重点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4年。四年之内未能建成校级精品课程者则取消学校重点课程称号。

3.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为4年。4年建设期满,经学校评估合格后,需进行后续建设,并继续享受校级精品课程称号。

4.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省或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的检查评估与验收

1.一般性课程的合格验收原则上由各院(系、部)负责,教务处在各院(系、部)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抽查性检查。

2.校级重点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的年度检查,由课程负责人根据建设规划进程,每学年末做出书面总结(须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报所在单位,由各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

3.校级重点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评估验收。建设期满须经过学校验收评估。验收主要通过会评、网评并结合实地考察进行,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课程将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课程将取消其重点课程或校级精品课程称号。

第十六条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与制度保障

课程建设实行学校、院(系、部)和教学部三级管理体制。

1.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课程建设相关文件的审核确定、重点课程与精品课程评选、鉴定、验收和评估工作。

2.教务处是学校课程建设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课程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与管理、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推荐等工作。

3.各院(系、部)的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所属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审核推荐和日常检查、管理等工作。

4.教学部是课程建设工作的基本组织,根据课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课程或课程组负责人,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建设工作具体实施。

5.建立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既是课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又是该课程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对该课程的建设质量和教学质量负责。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负责人或课程组成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精品课程建设网站,重点课程及各级精品课程建设成果须在学校精品课程网上展示并实现资源共享。课程上网后,课程负责人及课程组须保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课程的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课程建设成果作为考核院(系、部)、教学部和教师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建设经费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课程建设资金

1.学校对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给予经费资助

⑴对于学校立项建设的重点课程,每门给予3000元经费资助;

⑵对于评选为校级精品课程的,颁发证书,给予5000元经费资助;

⑶对于4年之后评估合格,继续建设的校级精品课程,学校追加原建设经费的80%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与奖罚措施

1.一般课程建设经费来源于学校下拨的课程建设经费,由各院(系、部)负责管理使用;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期分批报销制度。

2.凡获省级精品课程称号的项目,学校将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并在省教育厅建设资金的基础上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建设经费;获国家级精品课程称号的项目,学校将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并按国家提供的建设经费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有条件的教学单位,也可以在学校提供资助的基础上,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资金。

3.对于超期或未按要求达到建设目标、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以及评估不合格的课程项目将停止经费资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8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院教字〔2009〕54号)自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发

上一条:校教字〔2013〕52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校教字〔2013〕49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院(系、部)教学工作量化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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