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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秦皇岛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15 09:19:02 点击量: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秦皇岛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8日

秦皇岛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撬动银行信贷投入,增强银行信贷投放信心,创新风险共担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融资困难等问题,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设立秦皇岛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为确保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以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第三条 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贷款企业按贷款总额的2%提取的资金组成。首期市政府安排资金不低于1亿元,后期视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补偿资金进行盈亏核算,并按规定每年初在原渠道根据相应责任补足由于风险损失等造成的补偿资金规模缺额。

市政府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金融办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社局、公安局、城管局(首创水务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供电公司、合作银行主管领导作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银行保险业服务处。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三)制定并发布拟重点支持企业名单;

(四)对银行确定发生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核、备案;

(五)审议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六)定期评估合作银行补偿资金信贷情况和政策绩效;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 管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考核;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负责推荐中小微企业名单、审核扶持方案和提出核销建议等;

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社局、公安局、城管局(首创水务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供电公司等根据本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信息、纳税、用水、用电、用暖、缴纳社保金、治安等情况),对拟列入重点支持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审核并出具意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负责提供中小微企业名单,做好属地风险补偿贷款相关工作;

合作银行负责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补偿资金损失。

第六条 市金融办银行保险业服务处具体负责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已完成银行贷前调查的拟贷款企业进行备案,就相关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备案;跟踪了解企业、项目实施情况;协助银行督促企业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提出企业、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

(二)具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

(三)具有较丰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科技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建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五)不高于3%的风险容忍度;

(六)管委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得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费用。掌握核心技术、产品附件值高、产业化效果好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支持条件。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秦皇岛市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上报拟重点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由市金融办汇总并报管委会综合评价审核,确定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名单,提供给各合作银行执行。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合法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业与信息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的能力;

(七)符合补偿资金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市管委会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合作银行,由市金融办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补偿资金额度及信贷放大比例。信贷放大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

(二)贷款项目选择及确定流程。合作银行初步拟定贷款企业,并进行独立审贷,企业符合放贷要求后,由合作银行将企业相关资料报市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贷款利率水平。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四)贷款损失确认标准和贷偿损失审批程序,由合作银行认定,报市金融办备案;

(五)贷款损失确认后,贷款损失追偿由合作银行负责;

(六)单户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合作银行补偿资金总额的20%;

(七)补偿资金代偿后依法追偿所得及存款利息收入。原则上应滚入补偿资金使用;

(八)补偿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合作银行当年发放贷款额低于补偿资金5倍以下和第二年发放贷款额低于补偿资金8倍以下的,应当进行调整。

(九)本办法或市管委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合作协议明确的风险补偿额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资金,按实际存期收取利息。合作银行应依法依规管理存入资金。

第六章 风险承担

第十二条 信贷发生风险,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资金各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资金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补偿资金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获得贷款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贷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贷款银行实际损失补偿的前提是:贷款银行向经推荐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生实际损失后,贷款企业有抵押(质押)物的,须先处理抵押(质押)物用以弥补损失;不足弥补损失的,由银行向管委会申请补偿资金,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七章 损失代偿和资金核销

第十四条 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金融办。

市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合作银行核实还贷能力。

对企业发生贷款逾期致使确实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并列入不良贷款的代偿申请,经批准由补偿资金按承担比例代偿。

在代偿顺序上,先以企业缴纳贷款资金总额的2%(所有贷款企业缴纳的资金总额)予以代偿;若代偿不足,再以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资金各承担50%的比例,代偿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五条 当年单笔补偿金额低于合作银行补偿资金总额10%(含10%)的,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承担比例向合作银行出具《划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根据《划款通知书》明确的划款金额,从补偿资金专户中划转。

单笔补偿金额超过合作银行补偿资金总额10%的,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金融办上报管委会批准。经管委会批准后,市金融办按承担比例向合作银行出具《划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根据《划款通知书》明确的划款金额,从补偿资金专户中划转。

第十六条 对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未经管委会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补偿资金专户冲减代偿。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偿资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提出核销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申请核销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管委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委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合作银行当年补偿资金资金总额的2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市金融办会同该合作银行对已发放贷款业务进行核查,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待报管委会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要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的财务监管,并按季向是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贷款企业信贷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应加强中小微企业款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帐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按季向管委会报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中小微企业在运用贷款资金及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金融办和财政局负责贷款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在运用贷款资金及生产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办和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偿资金贷款的企业、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或者有其他骗取补偿资金行为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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